甘肃是什么教派-甘肃是什么教
甘肃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分,主要信仰佛教和伊斯兰教。其中,藏传佛教在该地区具有重要的地位,并且有许多著名的佛教寺庙和修道院。甘肃省也是中国最大的伊斯兰教省分之一,具有许多清真寺和伊斯兰文化中心。
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管理。其职责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的实施,协调各宗教之间、宗教内部以及宗教同其它方面的关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是指甘肃省境内的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场所。具体是指伊斯兰教的清真寺、拱北、道堂;佛教的寺庙庵堂;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道教的宫观和各教固定过宗教生活的其它场所。第五条设置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设置的宗教活动场所,均须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均应设立民主管理机构,实行教务、事务、财务的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在当地爱国宗教团体主持下由信教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一至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又不宜继续担任者,信教群众有权予以撤换或罢免。第七条新建、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新建、重建和扩建中,不得随意动用国家、集体的财物,亦不得向群众强摊硬派。第八条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假借宗教名义,复辟反动会道门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扰乱社会治安,以及损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要及时上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经营宗教类书刊、图片、画册和宗教音像制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不得编辑、出版、发行宗教书刊、图片、画册和录制、出售宗教音像制品。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高音喇叭,念经、布道,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干扰周围单位和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宣传无神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数额应根据宗教活动和生产自养的需要与可能适当确定。定员人数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留住外来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严禁留宿不明身份的人。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举办一些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走自养的道路,减轻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宗教收入、生产收入、房租收入,归宗教活动场所或教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和私自占用。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勤俭办教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教职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和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均应制定治安、消防措施。加强对一切水源、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第三章宗教活动第十八条凡具有宗教信仰、宗教仪规、经典和习俗依据,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信教群众自己家里进行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布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超荐、追思等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应坚持“小型、就地、分散”的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或跨县、跨地区、跨省进行宗教活动,必须事先分别报县(市、区)、地(州、市)、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不得妨碍婚姻自主和计划生育,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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