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什么填写-生源地什么填

“生源地”通常指的是一个人的诞生或成长的地方,是个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标识。在填写一些相干表格或申请时,可能会需要填写你的生源地信息。

如果你是在学校、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工作,你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和规定来填写你的生源地信息。一般来讲,生源地的信息会影响到你的教育背景、居住地址等。

如果你是一个学生,在填写大学入学申请表或其他学术资料时,你可能需要填写你的生源地信息。这是由于这些机构通常会斟酌学生的地理位置和家庭背景等因夙来评估他们的申请。

“生源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填写时应当确保其准确性。

生源地怎么填写规范

生源地的填写需明确至地级市一级,如重庆市渝中区,河南省焦作市等:

1、生源地以户籍为标准,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于以不同户籍多次参加过高考的考生来说,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生源地以教育局的系统信息为准。从2016年起,以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2、报考公务员中的‘生源’指“考生的来源地方”的简称。“生源地”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与大学所在地、现在的户口所在地没有关系。

3、生源地不随户籍的改变而改变。对于以不同户籍多次参加过高考的考生来说,以最后一次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4、报考公务员时“生源地”一般填写的到县城级别即可,“生源地”一般是个人高考时所在的地方。

填写生源地的注意事项

1、填写生源地时要仔细核对,确保填写正确。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政策优惠无法享受或报考被拒绝。

2、如果考生的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不同,要仔细核对填写的生源地是否为户籍所在地。

3、对于居住不满三年的考生,要仔细选择上一个户籍所在地,并确保填写正确。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政策优惠无法享受或报考被拒绝。

4、在填写生源地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生源地”栏填写考入大学前的毕业中学所在省、市、县(区)。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生源地的填写方式如下:

1、本科生的生源地是高考时户口所在地;对于高中异地的情况,以原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2、研究生的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若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并在工作地落户,以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如毕业时不回原工作地工作,则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3、报考公务员时,生源地为毕业时大学所在地或高考时学籍所在地;

4、多次参加高考的学生,生源地按最后一次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填写;生源地需明确到地级市,直辖市详细地址可填写具体区,自治区直接填写自治区即可。

生源地的概念及作用:

1、生源地是指学生户籍所在地,通常用于高考招生中划分考生的报考资格和政策优惠;

2、生源地对于高考录取有特殊意义,不同省份的招生计划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影响学生的志愿填报和录取结果;

3、生源地信息的准确填写对于享受地方政策、资助和奖学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利益;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生源地可能会成为学生享受加分或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5、生源地信息通常需要在高考报名时提供,且一旦填报确认后不易更改,因此考生在填写时需谨慎核对。

综上所述,生源地的确定依据不同学历阶段有所区别:本科生以高考户籍地为准,研究生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或工作地户籍为准,公务员考试以大学所在地或高考学籍地为准,多次高考者以最后一次高考户籍地为准,且具体到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具体区,自治区填写自治区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四十天。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