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条件-军转有什么要求

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通过考试或提拔进入地方担负领导职务的军队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例》规定,军人退役后到地方工作,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基本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

2、 服过一定期限的义务兵役;

3、 符合国家公务员招录资历条件;

4、 符合拟接收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满足以上内容条件后,方可申请军转,并在相应考试中获得优良成绩,从而取得地方单位的青睐并顺利就业。同时,在地方工作期间,也需要继续加强本身能力素质,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军转干都需要什么条件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转干的对象和范围规定,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军转干。

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不是军转干的对象,军转干的范围大体为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扩展资料

参加军转干考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由该省军转办按计划分配给该地的军转干部(含团职)档案已到市,并有档案编号,没有党、政纪处分;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入伍时户口在当地的;

4、驻当地的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当地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5、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当地连续的;

6、一些身体限制条件,如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等。

要符合军转干,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必要条件,各地的要求略有不同,因此要报军转地考试的人员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招考简章。

军转干考试科目

军转干考试的内容大致和公务员考试基本相同,一般也分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

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各省军转干考试科目略有不同,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与《公共基础知识》,也或许会从中选取几个科目。

报考军转干考试的人员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了解具体的笔试科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转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转干考试

以下内容为2018年福建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福建省各地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不含厦门市,厦门市另行规定)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①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③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④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2.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户口取得时间须满2年);

②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③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当地常住户口的;

④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福州市满2年,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满1年)。

3、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厦门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央和福建省有关军转安置政策有关精神,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规定》(厦委办发〔2015〕33号),规定中对厦门市接收安置条件明确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既可进厦计划安置,也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原籍在厦门,或在厦门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军转干部。

②配偶已随军厦门满2年,且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军转干部;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从起算时间视同未婚)的驻厦部队军队干部,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③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结婚满2年的军转干部。

④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结婚满3年的军转干部。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在驻厦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转干部。

上述条件以外的情形,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仅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在厦门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满5年的行政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直接从事飞行、舰艇(主要指潜艇)、涉核工作满10年,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④父母通过工作调动、军转安置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且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

3、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通知明确:

军改期间(2016-2020年)厦门市安置方案做如下调整:

①军改期间,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发〔2016〕13号文提出的“四个放宽”基础上,继续执行厦委办发〔2015〕33号文规定的进厦安置条件。

②相关年限上作适当放宽,即凡要求落户满5年以上可在厦安置的,调整为满3年即可在厦安置;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由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可进厦安置调整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1年即可进厦安置。

③随调家属在《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厦府〔2015〕172号)文件的框架内优先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 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改期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二等甲级)以下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相关医院医学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丧失干部资格的;

(7)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2.福州市:

(1)户口条件限制:

配偶随军取得福州市户口,落户时间必须满2年。配偶结婚前取得福州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且结婚满一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