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分为省县乡镇和乡镇-什么分为省县乡
中国的行政区划主要由省、县、乡三级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其中,23个省份别是: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5个自治辨别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2个特别行政辨别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
我国基本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八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是(省-市-县-乡)
省级(包括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市级(包括地级市、地盟区、自治州)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特区、区、自治旗、旗、林区)
乡级(包括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
但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四类国家一级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地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地区与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和市;
直辖市、地级市与副省级城市分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与市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乡级为基层政权。
在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国民政府那一套管理方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每个省、自治区行政区划仍旧按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县级行政区(含副地司级行政区域)和乡镇(含副县级行政区域)三级管理,这也是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的体现。
地市级行政区(含副省级城市)包括地级市、地区(以前为专区)、自治州和盟(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的行政级别,最高行政长官也按照行政区的行政级别对应。如“副省级城市”最高行政长官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依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包括4个中央直接管辖的直辖市,23个省,5个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还有2个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法律分析:
就是高于县级且包括县级的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我国的行政区划一共分为五级:国,省,市,县,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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