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报怎么写-院报写些什么

《院报》通常是一份校园内部的报纸,它包括学生、教师和学校的新闻、活动、通知等内容。它可以是每周发行一次,也能够每个月发行一次,具体视学校而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在《院报》上出现的内容:

1、 学校公告:包括课程安排、考试时间、重要活动等信息。

2、 校园新闻:报导最新的校园活动、比赛、讲座和社团活动等。

3、 学生文章:包括学生的生活日记、文章、评论等。

4、 教师消息:包括教师的工作动态、学术研究成果等。

5. 社区新闻:包括社区居民的生活、事件和活动。

6、 新闻通讯:跟踪国内外的重要新闻和发展趋势。

《院报》还可以提供一些实用的信息,例如校园地图、住宿安排、餐厅信息、健康保健等。《院报》是一个全面了解学校生活的好工具。

医院报销的项目有哪些

一、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

一、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二、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

2、出院记录;

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

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四、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五、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XX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叫XX,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工作单位XX,联系电话XX。

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这是报案材料的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和结果。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签章):XX

时间:X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