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是-哪些代表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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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的范围

法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直接选举的范围是县及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

一、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哪些

1、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县以上的人大代表,乡以及乡以上的政府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二、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法律分析: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