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业编制不取消编制-哪些事业编制不取消

根据我国相干法律法规,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设立、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队伍。目前在我国,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如教育、卫生、科研、文化等领域的事业单位,需要保持一定的编制数量,不能随便取消。

以下是一些不取消事业编制的具体领域:

1、 教育: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对社会和个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教育系统中的教师、研究员等人员的事业编制通常不会被取消。

2、 医疗:医疗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份,需要大量的专业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因此,医疗机构的事业编制一般也不会被取消。

3、 科研: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动力,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的事业编制一般也不会被取消。

4、 文化:文化是民族的精神财富,对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文化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的事业编制一般也不会被取消。

5. 其他特殊领域:还有一些其他特殊领域也需要保持一定的事业编制,比如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扶贫帮困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领域的事业编制一般不会被取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这些事业编制也可能进行适当的调剂和完善。

国家会取消事业编制吗

国家不会取消事业编制。

国家确实在在进行事业单位的改制,但是并不是要全面取消事业单位,是取消部分事业编制。到2020年国家将全面取消高校及医院编制,从事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也将全部转为企业,目前,北方各省大多已完成事业单位改企工作,如传统经营性事业单位核工业地质局、煤田地质局、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已转为国有企业,事业编制人员也转为企业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事业编会取消编制吗

法律分析:不会

1、实际上,中小学教师的事业编制一般是不会被取消的。国家改革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部进行收费和盈利的公益事业单位的编制是保留的,因此,中小学承担着义务教育的责任,是不会被取消编制的。

2、全国各大高校以及公立医院承担着高等教育和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但是也具备收费职能,因此高校教师和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制会被取消而改为聘用制。

3、取消高校教师的事业编制,对筛选出更好的教师人才有所帮助,也能够反过来促进高校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事业编不会全面取消的。

有的人担心事业编会取消编制,事实上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到,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全面加强,推动事业单位的有效转型,但是事业编是不会被完全取消的。

一、事业单位改革一般包括三类:

第一、承担行政职能的划归为行政机构的范畴,或者直接转为行政机构,也有可能直接转为公务员,然后实行行政编制。

第二、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渐转换成企业,不过这个对考生并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国家相关部门会出台针对的政策。

第三、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市场不能对资源进行配置。

二、事业单位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制度体系。

2、负责管理并落实有关工作内容。

3、对镇辖下行政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财务收支经全面核算并整理。

4、组织管理中心人员开展思想、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同时还要全面考核工作业绩以及绩效。

5、组织和参与本部门单位联系挂钩责任的贯彻落实,组织并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三防”工作措施。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