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职位要籍贯回避制度-哪些职位要籍贯回避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职位需要进行籍贯躲避:一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设区的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招考人员时,报考人员在原籍或主要居住地设有考点城市的,在报名时选择报考本市;二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设区的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招考人员时,报考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所报考职位不一致的,在报名时选择报考职位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域、行业、岗位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您在报考前详细浏览相干规定,或咨询相干部门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清代回避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清代的文武官员回避制度,是清政府为了防止官吏利用亲族、同乡、师生等关系,结党营私,破坏法纪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现将武官回避制度简述如下。
1.亲族回避由宗族血缘和姻亲关系形成的亲族,是结党营私的最有利条件,故列为回避之首位。清制规定,文职,京官三品以上,外官臬司以上;武职,京官副都统以上,外官总兵以上,其亲子弟,均不准在军机章京上行走。兵部,尚书以下,司官小京官以上,凡亲伯叔兄弟同衙者,令官小者回避,系同官则令后至者回避,其余均令子孙回避。父兄现任三品京堂以上官,及外任总督、巡抚者,其子弟俱令回避。拣选大臣及乡试会试考官,如与被拣选之人及取中者有亲族关系或师生关系,亦应回避。属官于上官,有钱粮、盗案、考核、贤否等项,属其管辖,若系同族,虽服制已定,而聚族以处者,令官卑者回避。至支分派远,散处各省各府,籍贯迥异者,不必回避。若在五服之内,虽住处不同。仍令回避。其外姻亲好之父与兄弟,妻之父与兄弟,己之女婿与嫡甥,均令官卑者回避。如有应回避不行申报回避者,降一级调用。八旗满洲从前无回避之说,后来也规定,八旗官员补用外任者,五服之内的亲族也必须回避。
2.本籍、寄籍回避官员的本籍和寄籍,因亲朋好友最多,地理风俗最熟,涉及本身利害关系的事也最复杂,往往是以权谋私的理想地方,故必回避。清制规定,武职官凡属月选均回避本籍、寄籍。陆路题补官,副将、参将回避本省;游击、都司先尽他省人员题补,无则准以本籍五百里外人员题补;守备以隔府别营人员题补。水师副将回避本省;参将先尽他省人员题补,无则以隔府别营人员题补;游击、都司、守备均准以隔府别营人员题补。河营将备皆不避本省。营千总、把总不避本省。
3.本营回避本营兵丁拔补为千总、把总时,必须回避本营,但可在左、右、前、后营中互相拔补。
4.本哨回避本哨兵丁拔补为千总、把总时,如在独营地方,必须回避本哨,但可在本营左哨、右哨,或前哨、后哨内调拔。
5. 任所回避武职置产业必须回避住所。罢任后,如武职官原籍既无产业又无宗族可归,愿去任所入籍者,副将以上;由总督、巡抚具题请旨,参将以下报兵部,获准后方准入籍置产。
6.边疆苗疆的回避制度边疆苗疆各官亦应回避本省,但地方既属紧要,用人稍当变通。如遇员缺,令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先尽外省之人拣选胜任者题补,如无,则照豫保之例,陆路都司以上,于本籍五百里外,守备于隔府别营,均准其题补,咨送兵部引见,恭候钦定。如再不得其人,则由兵部将卓异荐举保列一等证名之人,开列请旨简用。
从上可见,回避制度对于高级武官、陆路武官、内地武官较严;对于中低级武官、水师河营武官、边疆地区的武官较松。
明清的地域回避与亲属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任职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明清继承唐宋以来的地域回避制度,并形成以地方官的职权范围和职能性质决定回避范围大小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调法”,后将回避范围调整为回避本籍。清政府顺治二十年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需回避本省”,不允许手握实权的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内任职。同时规定“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两部官员在涉及本省赋税、财政、刑事案件上徇私舞弊。至康熙四十年,规定顺天府人不得担任五城兵马司正副指挥。清朝还对官员地域回避的里程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教职止避本府”。
雍正时期进一步扩大官员回避的对象,把佐贰杂职也囊括到五百里内的回避之列。乾隆后期吏治腐败,一些异地为官的长官和掌管刑名钱粮的胥吏、幕友合谋,为害乡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清政府规定佐贰杂职必须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职。候补候选官员的回避。候补官员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内的职缺。八旗官员的回避。清朝有满洲、蒙古、汉三支八旗军,汉八旗最早按照汉官回避惯例,不准在直隶所在府、道、县五百里内驻防。起初,清政府没有要求满八旗回避。清兵入关后,为彰显“满汉一体”,不仅要求满八旗回避五百里以外,还要回避田庄所在籍贯。
亲属回避,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明朝严格限制京官与王府结亲,如果两者有姻亲关系,京官需外调地方。清朝按照血缘亲疏和官员职司大小,对京官和外任官适用的亲属回避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京官嫡系亲属回避。清朝不允许在同一部门有直系关系者任职,康熙三年规定,“凡回避,京官尚书以下笔帖式以上,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则后补之人回避”。
明清的姻亲回避与职务回避
姻亲回避。乾隆时期进一步把官员的亲属回避范围扩大到外姻亲属,包括母亲的父亲和兄弟,妻子父亲及兄弟,自己的女婿,亲外甥等。宗族回避,满汉一视同仁。雍正时期规定,五服之内的同族之人,无论住处何方都应回避。拣选官员的亲属回避。钦派的拣选官员如果和被挑选之人,族亲中有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外姻亲中有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之女婿、嫡甥,不准再担任拣选官,以杜绝官员把“至亲之人”挑选为官。
职务回避,是指一些官员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务。一是监察官的回避。明朝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署同族则以下回避上。科道官员(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属于监察官,监察官避亲在唐宋时期早已实行。清朝规定,父兄在京现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抚之职,其子弟不得被考选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据实禀奏回避。二是特殊职务回避。军机处是清朝设置的中枢权力机关,地位远在六部之上。清朝不许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军机章京,防止他们内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军政机密。三是户部和刑部任职回避。刑名钱谷事宜关系国计民生,相关亲属须回避。明清时期职务回避较有特色的是户部司官不用江浙人,因东南地区系国家经济命脉所在,禁止江浙籍人担任户部官员,防止他们弄虚作假。四是师生回避。唐宋以后科举制广泛实行,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明清科考舞弊案越演越烈,主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请托、门生故旧关系严重损害科考的公平性,明清对考生与座师的回避规定更加严格。清朝规定“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在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当考生出任督抚要员时,考官恰好在其属下任职,考官须回避。此外,一律不允许乡、会试主考,同考官子弟亲属参加考试。
总之,明清时期回避范围越来越大,回避主体越来越多,回避规定越来越繁密,回避执行越来越严格,系历朝所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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