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什么级别的单位-行政执法是什么级别
"行政执法"通常指的是政府机构或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活动的行动。在行政管理体系中,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不同的执法权和管理职责。
一般来讲,我国的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类。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等;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关、派出机关、事业单位等。
各级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承当执法责任,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执法活动的有效进行。具体的执法级别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中国,中央行政机关的执法级别一般较高,而地方行政机关的执法级别则较低。
一级行政执法员是什么级别
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一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二级科员。
行政执法类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一级行政执法员的对应级别是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分为11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总数的20%。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总数的40%,一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一级、二级高级主办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办总数的5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职数,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四)县(市、区、旗)机关二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三级、四级高级主办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办总数的50%。
(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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