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有哪些救助机构名称-揭东有哪些救助机构

揭东县有多个救助机构,包括揭东县社会福利院、揭东县社区服务中心、揭东县慈善总会等。其中,揭东县社会福利院主要提供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服务;揭东县社区服务中心则提供各类社区服务,包括就业指点、健康咨询、家庭矛盾调解等;揭东县慈善总会则是一个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旨在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中国海事局指定哪些地方可以卖海图?

北京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37号楼706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10)65276286

传真:(010)65276286

博格德马丁(天津)航海图书供应站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6米3号

邮政编码:

电话:022-25762721

传真:022-25762722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

地址:上海市共青路82弄7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021)33811505 65806386

传真:(021)65679011

东莞市瑞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海事分站)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曲路祥福楼2号

邮政编码:523069

电话:(0769)22270979

传真:(0769)22270979

广东海事局航海图书发行站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35号首层

邮政编码:510250

电话:(020)34298209

传真:(020)34304025

广西鹏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1号(海事局旁)

邮政编码:536000

电话:(0779)3059287

传真:(0779)3059287

广州海宁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滨江中路308号首层

邮政编码:510220

电话:(020)84100901

传真:(020)84100904

广州市国轮船舶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303号和安堡商务中心六栋401室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283357

传真:(020)82286758

广州市黄埔区东鸿船舶用品经营部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17号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287573

传真:(020)82287573

广州市黄埔穗海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7号

邮政编码:510700

电话:(020)82354176

传真:(020)82354176

海口安航达船舶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东方洋路9号

邮政编码:570311

电话:(0898)68631768

传真:(0898)68637198

惠州市大亚湾惠海技术咨询服务部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安惠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16081

电话:(0752)5566517

传真:(0752)5566517

揭阳市江海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东县金溪大道码头路口揭东海事处后面

邮政编码:525400

电话:(0663)3276990

传真:(0663)3276990

津海滨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图分站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华开里3-1-102室

邮政编码:300456

电话:(022)25786866

传真:(022)25786866

京唐港海图分站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邮政编码:63611

电话:13832581578

传真:13832581578

莱州海事处海图分站

地址:山东省莱州市开发区玉山西街18号

邮政编码:261400

电话:(0535)2781178

传真:(0535)2781178

龙口海事处海图分站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环海路18号

邮政编码:265700

电话:(0535)8858912

传真:(0535)8858912

南京协航航海图书供应站

地址: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07号

邮政编码:

电话:025-58812365

传真:025-58821833

南沙分站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口岸联检大楼一楼

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020)84682900

传真:(020)84682900

南通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7-907室

邮政编码:226018

电话:(0513)68199959

传真:(0513)85019920

宁波北仑海图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298号

邮政编码:

电话:0574-26861886

传真:0574-26861886

宁波江北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河清北路1156号博浪大厦13楼

邮政编码:315020

电话:(0574)87669275

传真:(0574)87663118

宁波江东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宁波市江东世纪大道北段555号1幢1603室

邮政编码:315040

电话:(0574)87067765

传真:(0574)87067765

钦州市职工技术协会钦州海事分会

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正元大酒店侧旁钦州港区海事处

邮政编码:535000

电话:(0777)3888370

传真:(0777)3888370

青岛海利盛航海图书供应有限公司海图分站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金华公寓A座1802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0532)85831055

传真:(0532)85831055

青岛宇供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金华公寓A座901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13605326978;18866621673

传真:0532-85809982

日照海事局海图分站

地址:日照市天津路中段

邮政编码:276826

电话:(0633)8385426

传真:(0633)8387838

汕头市安航船用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海事大厦7楼701室

邮政编码:515041

电话:(0754)88900169

传真:(0754)88900635

上海海运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348弄1号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5966546

传真:(021)65966546

上海浦东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639弄4号

邮政编码:200136

电话:(021)58500399

传真:(021)58464152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海图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1062弄2号103室

邮政编码:200080

电话:021-65126868

传真:021-65455858

深圳华洋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新街蛇口大厦1603室

邮政编码:518067

电话:(0755)26827439

传真:(0755)26827437

深圳市金帆洋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兴华路1号海滨花园天山阁101室

邮政编码:518067

电话:0755-26820209*201

传真:0755-26677308

台州市椒江滨江航海图书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69号二楼

邮政编码:318000

电话:13586078920

传真:13586078920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海图供应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1号楼106室

邮政编码:300222

电话:(022)58873131

传真:(022)58873131

天津路航船务有限公司海图供应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红星里27号楼旁

邮政编码:300211

电话:(022)28220860

传真:(022)28220860

温州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3-D

邮政编码:325003

电话:(0577)88992606

传真:(0577)88992726

厦门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9楼

邮政编码:361004

电话:(0592)2382818

传真:(0592)2382818

烟台海事局海图分站

地址:烟台市环海路8号

邮政编码:264000

电话:(0535)6683639

传真:(0535)6683639

营口经济开发区海图分站

地址:营口鲅鱼圈区钱塘江路10号

邮政编码:115007

电话:(0417)6153876

传真:(0417)6153876

湛江市霞山区海测海事航海图资料供应站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路2-4号四楼401室

邮政编码:524001

电话:(0759)2337772

传真:(0759)2337770

舟山航宝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舟山定海纺织厂路26-3号

邮政编码:316000

电话:0580-2861709

传真:0580-2861709

舟山华茂航海图书资料供应站

地址:浙江省舟山定海环城南路370号

邮政编码:316000

电话:(0580)2600788

传真:(0580)2600788

珠海平海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68号龙洲湾花园9栋121铺

邮政编码:519015

电话:(0756)3343861

传真:(0756)3343861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全面开展。

除了基础养老金可以适当增加和增加缴费档次外,其他的和下列内容是一样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