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身份填有哪些证件信息-报考身份填有哪些证件

报考身份需要提供的证件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具体所需证件可能会因报考的考试或单位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报名前仔细浏览报考公告或联系相干部门确认所需的证件。

身份证件类型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身份证件类型根据职业不同,有军官证、士兵证等;根据地区不同,有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根据国籍不同及职业,有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等。我国最常见的身份证件类型是居民身份证,一般首先填写身份证,有以上特别情况的填写对应证件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证件类型填什么

一般比较常见的身份证件类型是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类型应按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具体如下:

1、根据职业不同,有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武警警官证等;

2、根据地区不同,有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3、根据国籍不同及职业,有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海员证等。

一、身份证办理所需的材料如下: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申领人《补办证明》;

4、身份证照片回执单或办证现场采集。

二、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2、须提供的材料《户口簿》、经省公安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3、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遗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领新证的,需交纳工本费40元。遗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

4、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

5、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上述户口登记机关。

总之,身份证件类型根据职业不同,按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生活中较常见的证件类型有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部分其他证件,例如律师证等也可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从而成为证件类型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身份证件类型的填写:自己是什么身份就相应的填写相应的身份证件名称即可。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人保障卡、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最多18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