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工期利润还有什么利益-索赔工期利润还有什么

索赔工期利润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行过程当中,由于某些缘由致使实际的工程工期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有所延长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追加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索赔工期利润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延误期间的工人工资、管理费、利息损失等。在实践中,施工方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索赔计划,并准备好相干的证据和资料,以便在与发包人协商的过程当中能够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

哪些可以索赔工期,费用,利润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给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法律分析: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3. 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 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 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 费用索赔,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 工程延期索赔;

2. 工程加速索赔;

3. 工程变更索赔;

4. 工程终止索赔;

5.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

6.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由发包人承担。(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

7. 其他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索赔

1. 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2. 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3. 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4. 关于工期的索赔;

5. 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殊风险一般指战争、敌对行动等。

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

6. 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7. 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1. 索赔费用和利润:

2. 索赔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