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委行使哪些职责呢-国家监委行使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实行以下职责:
1、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 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利的行动;
3、 接受并处理对公职人员的举报;
4、 依法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案件;
5. 制定监察法规;
6、 承当全国监察工作发展计划、组织调和、催促指点等职责。
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是哪个机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立的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此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与地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拥有独立的监察权,其地位与中央政府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这一设置确保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这一广泛的监察范围确保了监察工作能够全面覆盖各个领域,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遵循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它与其他国家机关建立了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同时,监察委员会还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
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它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拥有独立的监察权和广泛的监察范围。在工作中,国家监察委员会遵循法治原则,与其他国家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根据《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简称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委,成立于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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