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的税什么做账科目-抵扣的税什么做账

抵扣的税款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从计税根据中扣除的金额。抵扣的税款通常产生在企业产生一定的支出或损失时,这些支出或损失被视为税收抵扣。

在会计上,抵扣的税款需要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进行处理。具体的账务处理以下:

1、 企业在获得收入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应交但还没有缴纳的税费,这时候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表示企业预计未来能够取得的税收优惠。

2、 如果企业在未来确认了应当支付的税费,此时就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表示企业预计将支付的税费。

3、 在实际缴纳税费时,会相应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同时也会减少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抵扣的税款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因此在编制利润表时需要将抵扣的税款减去。同时,抵扣的税款也会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也需要将其斟酌在内。

一般纳税人进项销项抵扣如何做账

一般纳税人进项销项抵扣做账方法如下:

1、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时借:原材料/周转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一般纳税人销项发生时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项是指发生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是指发生采购行为,采购入库是收到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

3、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法人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最简单的说,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开出发票的销项税额减去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然后乘以适用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成为一般纳税人。健全的会计核算是指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费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三)下列企业,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四)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3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