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政审都审什么内容-警察政审都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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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政审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犯法记录、政治面貌等。其中,犯法记录是政审的重点,如果有过刑事处罚或不良记录的,可能会被否决。还会审查是不是有家族成员在军队、公安系统工作,和是不是存在其他不合适从事警察工作的因素。警察政审是为了保证警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警务工作。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是为了确保录用的警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政审是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筛选出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备执法能力的人才。
一、政审规定的目的与意义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直接关系到执法效果和公众信任度。因此,制定政审规定旨在从源头上保证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防止不良分子混入其中,确保公安机关能够高效、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二、政审的主要内容
政审主要围绕被考察人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社会关系、个人经历等方面进行。具体包括:
1、政治立场:考察被考察人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道德品质:评估被考察人的道德品质、诚信记录、道德修养等方面,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社会关系:审查被考察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排除与犯罪团伙、邪教组织等有牵连的人员。
4、个人经历:核实被考察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奖惩记录等,确保其具备从事警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政审的程序与要求
政审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复审、实地考察等环节。在政审过程中,要求被考察人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配合审查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政审结果的运用
政审结果将作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重要依据。对于政审合格的被考察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续的录用程序;对于政审不合格的人员,将不予录用。
综上所述: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是确保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内容,筛选出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备执法能力的人才,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政审规定的实施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警察队伍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工作。政治考察是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公安队伍政治合格、忠诚可靠的重要措施。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五条:
政治考察应当贯穿于人民警察录用工作全过程,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生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纪律作风等方面的考察。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确保了政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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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政审主要看以下几点:
1、对政审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的审查;
2、政审对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3、政审对象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
4、对政审对象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的审查。
一、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政审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
三 、政审流程通常包括:
1、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进行;
2、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
3、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4、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考核工作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2、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4)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5)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6)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7)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
8)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9)纹身的;
10)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六、考核的操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1、考生应填写招收人员登记表,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要如实填写清楚,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2、到考生单位或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查阅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
3、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有海外关系必须了解清楚,并附有记录;
4、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5、将1、2、3、4项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和《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并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再加一个配偶。一般来说就是配偶、爸爸、妈妈、亲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伯伯、姑妈、舅舅、姨妈。很少会考察到舅妈姑父堂哥堂姐表哥表姐以及岳父母公公婆婆。
一、考察内容:
本人: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征信报告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提供各类资料。
父母配偶: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部分省份会要求提供父母配偶的现实表现材料。
其他亲属:政审人员会要求你提供亲戚的身份证号码,然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征信报告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一般不查。
二、审查不过的情况:
先是本人:
1.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2.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3.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4.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5.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7.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9.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然后是所有在考察范围内的亲戚: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公告里面没有要求查亲戚的征信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5.考察对象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因第九条第一项行为,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九十日,上述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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