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编制也算编制吗-企业编制什么意思

企业编制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的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包括人员数量、结构和素质等方面的安排。它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配置:根据企业业务需求和人力资源状态,肯定需要招聘或留任的员工人数和类型。

2、 职位设置: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和业务流程,制定各个职位的职责和要求。

3、 工资福利:制定公道的工资福利制度,吸引并留住人材。

4、 培训发展:制定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提升员工技能和能力。

5. 鼓励机制: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激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企业编制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力和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应当重视编制管理工作,公道计划和调剂编制,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企业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所谓的企业编制,通常是在事业单位中,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部分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名额,这部分人员一般属于工勤人员,当然,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该事业单位,而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身份是企业员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编制。

所谓的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不过,也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大家熟知的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科研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体育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等。

企业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费来源上的区别,事业单位的经费按不同的种类,由国家财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点不负担,企业编制理论上不管国家财政什么事;二是待遇和地位上的差别,事业编制无论是从工资、福利、升迁机会上来看,还是从社会地位上来看,都要大于企业编制;三是职能职责上的区别,事业编制是体制内的,企业编制是体制外的,两者的职能、职责是不一样的。

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有什么不同

企业编制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的人员;另外还有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某事业单位的人员。

既然涉及到编制,这个企业编制,不是说一般的企业员工。所谓企业编制,应该是在事业或者行政单位,但却是体制外的人员,就是俗话说的编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这个说法应该是特指的,或者说是事业编制中自收自支的那一类,也被称作企业编制。

现在的国有私营企业的员工,广义上也可以算是企业编制。但一般都不这么说。所以以下讨论的都是狭义的“企业编制”。不过也听说有的地方也有所谓的“企业编制”,说是裁员不会被先裁掉。

一直以来,有编制的工作都是不少人的首选,企业编制虽然比不上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等,但是也是属于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事业编制一样的福利待遇,退休后的待遇也是相当不错的。

企业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1、经费来源不一样:事业单位按不同的种类,由国家财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点不负担;企业编制理论上不关国家财政什么事。

2、待遇、地位不一样:这点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一般来说,在体制内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中,行政编制地位最高、待遇最好,这里所说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升迁机会。而两者的稀缺程度也是依次递减,事业编制多。这种编制很占资源。所以国家严格限制其数量。但事情有需要那么多人做。

3、职能职责不同:事业单位是全称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部分事业单位也有公共服务、部分其实是企业行政的,鉴于此事业编制也是这些职能;企业编制,算是体制外的。

企业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编制是企业为了完成未来或过去的任务而确定的公司或部门的人员数量的配置,其对人员的实际配置工作产生指导和约束作用;

2、事业编制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3、企业编制主要有企业正式员工(也称编内员工、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协议工,工资经费由企业支付;

4、事业编制经费由政府财政划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5、企业是营利性单位,员工待遇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与事业单位工资没有可比性;

6、事业编都是签合同的,但是这是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企业编签的是劳动合同,与单位确定的是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