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期的健康教育-分娩期教育包括什么

分娩期教育是指通过科学的、系统的方法,向孕妇及其家人传授有关妊娠、分娩和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孕妇本身状态评估:了解孕妇的基本情况,如身高、体重、基础代谢率等,和胎儿发育情况。

2、 产前准备:介绍分娩进程及注意事项,指点孕妇如何准备产包、选择适合的生产方式(剖宫产或顺产)、做好心理调适等。

3、 分娩知识:普及分娩相干知识,包括宫缩、阵痛、产程管理、产时监护、产后康复等。

4、 新生儿护理:普及新生儿护理知识,包括豢养方法、卫生清洁、疾病预防、初期发展干预等。

5. 健康生活方式:强调孕期营养、运动、休息等方面的健康生活方式,增进母婴身心健康。

6、 家庭和谐与亲子关系:介绍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家庭成员关注和关爱孕妇及新生儿,营建和谐的家庭氛围。

7、 其他问题解答:针对孕妇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如临产反应、并发症处理、家庭照顾等问题,提供专业指点。分娩期教育旨在提高孕妇及其家人的认知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孕期挑战和分娩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姆婴安全和健康成长。

孕产期宣教工作制度

孕妇健康教育是一门研究保健知识和技能、影响个体和群体、授课内容目的为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科学,通过宣教内容按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等几个阶段有计划、有组织、有评价的教育活动,改善和促进个体的健康。采用系统、灵活、结合实例、模拟操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