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观念交付的意义-什么叫动产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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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观念交付是指在法律上,当一方交付了货物给另外一方时,即便该货物没有实际地转移至接收人的手中,依然可以被视为交付。这是由于在法律上,只要交付行动已完成,就视为完成了交付义务。例如,在购买家具的情况下,买家可以通过在网上下单或在实体店挑选商品并将其放入购物车中来表示他已接受了卖家的提议,并准备接受所购商品。在这类情况下,虽然买家并没有亲身收到家具,但他已完成了交付行动,并且需要依照合同的规定实行相应的义务。
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第三,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
(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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