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什么条件可以轮休呢-部队什么条件可以轮休

根据国家的相干规定,部队的轮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讲,兵士在服役期间每7天可以休假1天;每次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连续休假超过60天或2个月以上内容的,需向军级单位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履行紧急任务、参加重大活动等,也需要特殊的休假安排。具体的轮休条件还需要参照部队的具体规定和上级唆使。

部队轮休制度规定

轮休,这是个老话题,但不得不再说说,因为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

轮休制度(回家住宿),是针对已婚军官、军士,且配偶长期在驻地工作或生活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除此之外,已婚军官、军士配偶来队探亲留住的,可以回家(或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今年因为疫情,轮休变得很奢侈了。

但其实关于军人轮休,不只是因为疫情,还有很多涉及到的现实问题。比如:

1. 已婚军官、军士周末轮休后,还有探望配偶假吗

轮休军官、军士,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按照规定,军官、军士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探望配偶假2次,探望配偶假期天数军官与军士相同,2次累计共为40天。其实,这并不是因为轮休,才不享受探望配偶假,而是享受探望配偶假,其明确要求军人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故军官、军士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生活,显然不符合享受探望配偶假的规定,即使本人放弃轮休,只要夫妻实际处于一地生活,就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2.享受轮休的军官、军士,还有分居费吗

不享受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从2018年1月1日,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上调至1000元/月,让两地分居生活的军人感受到一丝温暖。在对补助对象上,虽然放宽了限制,对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已婚军官、军士和文职人员(含文职干部),都能享受到夫妻生活补助费。

但仍然明确一点,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已婚军人。享受轮休的军官、军士,显然属于夫妻在同一地区生活,则不符合享受夫妻生活补助费对象范围。

3.周末和节假日轮休,有规定限制比例吗

按照军队施行的新《内务条令(试行)》规定,军官按编制数有50%,且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其余军官可以轮休回家住宿;军士的轮休比例,条令针对离队住宿明确“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即可统一安排轮休。连队士兵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按照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5%的比例安排。执行任务的特殊部分队,由旅级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轮休制度实施起来的好处在于,解决了已婚军人靠拢家庭的侧重,缓解了已婚军人夫妻之间的紧张关系,但随着军人任务属性和备战打仗的能力建设越来越繁重,实际上涉及到军人轮休,在基层单位还是有些许不足。

一是轮休与休假、外出比例同步,权重不一。应该来说,军士的轮休比例,条令针对离队住宿明确“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即可统一安排轮休,所以来看,即使符合轮休的已婚军士,单位在位率不够比例,那么怎么判定军士轮休的比例有的单位由此就有了“土规定”,上位法是条令上有明文规定的,下位法就是要保持单位的在位率。

在部队服役的,都知道一般检查都会侧重查一个单位的人员在位率,特别是近几年注重查轮休制度的实施。关于怎么把控单位的在位率,其实主要是军政主官来控制,实际上有一定的自主权,甚至存在部分主官在轮休制度上把控不严,侧重的权衡比例不一,侵犯了部分官兵的正当权益。

轮休制度,一般以连级单位为目标群,按照规定,军人可以在周末或节假日轮休,怎么控制轮休比例假如一个内地某沿海连级驻防单位30人,军政主官2人,已婚军士10人,未婚军士15人,义务兵3人。按照“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5%的比例安排”,那么单位可以在周末或节假日外出人数为3015%=4.5人,就算是5人,怎么平衡这5个人包括轮休人员、周末外出,有的单位还把休假的人员算进去,实际上这5个人的比例,在任务多,保障性占比例大的单位是很少的。

二是军人轮休之间的侧重点不一。一般军人轮休,原则是就近轮休,也就是在驻地,即使是单位比例把控很严,但还是可以轮休,对于已婚军人而言,就算排也会排到个人。但这里要把握的受众群体,侧重点就不一样了。

谈到驻地已婚军士的问题,就不得不说说关于“驻地”的范围。

普通人理解,在结婚审批上应严格地级以上城市所辖行政区域的范围,超出该区域则应当按照一般条件执行,比如允许军士结婚。

而安排驻地已婚轮休上则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分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往往以地级以上城市所辖行政区域为驻地范围的情况比较常见,而部分单位考虑到驻地所在多个行政区域交叉或邻近,采取单程100公里为界的划定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家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高铁线路向更多城市延伸以及家庭用车的广泛普及,人们出行更加便捷,部队驻地范围可以根据周边交通发展情况逐步向2-3小时通勤圈的范围拓展。

以前在网上看到一个军士的求助(以往帖,士官同军士):

“目前条令中还没有关于高级士官留营住宿的规定,所以大多高级士官在家属随军且分配军队公寓住房后仍过着半分居生活。现有条令规定士官婚后家属在驻地找工作和生活的周末可以根据安排轮流回家住宿,此规定没有初级、中级、高级之分,也没有家属时候办理随军和分配公寓住房之说。”

轮休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保证有需要有家庭的官兵调整状态,参与家庭生活。细则上没有对少数群体进行特殊“照顾”。比如驻地单身干部。

有些单位规定此类干部可以自主选择轮休和假期,也就是20天休假加周末轮休、30天假两种方式。当然也有单位不允许轮休也不能给30天休假的。最终解释权还是在单位自己手中。

为此,我们整理了2020年以来,事关军人假期方面的清单做法(士官同现在军士),供参考。

1“强制休假”

探亲休假的新规定明确,“对连续3年没有回家过年、年度工作成绩突出并立功受奖、本人或家属直系亲属身患重病、家属怀孕或在哺乳期4类官兵优先考虑休假。” 2020年,入伍12年的上士小王,从未回家过年。今年本打算休过年家,可是单位的任务较为繁重,自己又是班长骨干,于是就收起了休假的念头。后来,小王的中队长找到他,主动提出让他休假回家过年,并表示“这是中队的命令,必须执行!”

2“特殊假期”

规定:在不影响战备值班和遂行任务的前提下,某部规定,家在驻地及西宁的已婚干部及士官:一是在父母、妻子、子女生日当天准假1天,享受天伦之乐;二是结婚纪念日准假1天,呵护爱情长久;三是每学期准许参加1次家长会,见证孩子成长;四是亲人生病住院、妻子生育临产、子女高考前夕均安排1次休假,减少人生遗憾。

3“亲情假日”

规定:在正常休假轮休的基础上,为驻地已婚官兵安排2次家长会、1次结婚纪念日、1次家属生日、1次孩子生日共5个半天的“亲情假日”。某部在此基础上制订《周补休暂行规定》,在符合在位率的前提下,让基层驻地已婚干部(符合轮休条件),每周三统一补休1天。

4“跨省轮休”

规定:每周四下午,某部机关和各舰艇统一将本周末需轮休的人员名单上报至人力资源部门,在呈报单位领导同意后,于每周五下午指派班车将轮休人员集中送往高铁站,并于每周日下午集中接站回营区。在没有执行战备训练等任务的情况下,做到每两周可以跨省轮休一次。

5“增加休假次数”

目前,对于休假天数都是有规定的,新的现行休假规定具体是几次都不重要,因为几乎每一种规定,都有一条“各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具体施行”。于是,不少单位对休假次数都控制在2次左右,但是在涉及到休假次数上,官兵的情况也不一样。某单位要求,休假人员一次全休完,有的单位在休假次数上比较人性化,与官兵自我休假实际情况而定,控制总量休假天数,而不是控制休假次数。

总之,无论是轮休还是休假,落实好就一点:要休。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或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