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单位指什么单位-旗直单位指什么

“旗直单位”是中国对苏联加盟共和国(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外交机构的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逐步取代了旧苏联在华的政府机构。为了表示尊重和继承历史上的友好关系,在部份城市保存了一些由前苏联政府机构演化而来的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并继续沿用原名称,例如北京的“俄罗斯展览中心”,上海的“俄罗斯总领事馆”等。
其中,“旗直单位”的名称来源于旧苏联时期的外交机构名称。这些机构通常被称为“旗(旗手)”,意思是它们是由前苏联共产党控制的,是苏联对外政策的重要履行者。因此,“旗直单位”也常常被用来描写苏联政府在中国的机构,或是在其他国家中由前苏联政府设立的类似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语境下,“旗直单位”通经常使用于说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的历史背景。
旗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1998年9月25日通过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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