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工作不限定年龄工资-什么工作不限定年龄

根据您的问题,我没法肯定您具体想要知道的工作。不过一般来讲,许多职业其实不限制特定的年龄。例如,教育工作者、医生、律师等职业一般都没有明确的年龄要求。一些科技类、媒体类或自由职业者也常常不遭到年龄限制。但是,这其实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作都不受限制年龄,有些职业可能由于体力、安全等缘由需要一定的年龄限制。如果您有具体的职业需求,我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的答案。

劳动法规定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岁数限制

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是需要取得高压电工证的,而高压电工是属于特殊岗位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为45周岁。但是岗位上并没有岁数限制。

特殊工种: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题一、我国法律对招工时的年龄方面有何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另外,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可以说,这是国家现行劳动法律对招工年龄的全部规定。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35岁这个坎并没有特别规定。当然,如果作扩大理解,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有学者认为,该法条中的“平等就业权”就蕴含着“不得对年龄限制”的法理意义。可惜,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上述解释就目前而言,我个人尚未见到有权机关的如是解释,也未见有法院依该条款作出相关判决的案例。

问题二、企业对招收普通工种限制年龄对不对?

这个问题可谓点中了我国法律的软肋。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国家法律只对未成年工和退休等情况进行了年龄限定,因此从道义上讲企业限招35岁以下职工的行为确属不妥,毕竟每个人都有从青年到中年再到老年这么个过程,这种成长规律是不能违背的。但我认为道德与法律不能混于同一层面,企业这样做有悖于情理,但并不违法。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既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主体“法无禁止则为权利”的法律原则,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当然会选择年龄相对合适的劳动力资源,这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其实还有个国情在里面。因为当前我国的现实是处于劳动力买方市场,企业即便开出苛刻甚至不合情理(像本事例)的条件,但因为其不愁招到符合该条件的职工,所以法律对这种不正常之事就更显得爱莫能助了,也使更多企业加入到了这种不合理行列之中,因为我们无法要求企业都按照善良人的美好意愿(一厢情愿)去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