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信用社违规行为-哪些属信用社违规
对任何金融机构的违规行动,都应当严肃处理。在中国,信誉社作为一家重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其合规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可能属于信誉社违规的行动:
1、 滥发贷款:信誉社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履行相干的风险控制规定和流程,可能致使贷款风险增加。
2、 不当收费:信誉社可能存在向客户收取不公道费用或未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
3、 信息表露不完全或不准确:信誉社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时,可能没有充分、清晰地表露相干信息,致使消费者做出毛病的决策。
4、 盗用或泄漏客户信息:信誉社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盗取或泄漏客户的个人信息。
5. 贷款讹诈:信誉社在进行贷款审核时,可能会被讹诈份子利用,致使贷款资金流向非法活动。
以上内容只是一些可能的例子,实际情况会根据信誉社的具体业务情况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如果发现有信誉社违规行动,应当及时向相干监管机构报告,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四个"十不准"是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四个"十不准"如下:
1、信贷业务“十不准”;
2、柜台业务“十不准”;
3、计算机工作人员“十不准”;
4、财务管理“十不准”。
信贷业务“十不准”:
一、不准以货谋么;
二、不准以贷收息;
三、不准发放假冒贷款;
四、不准对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不准化整为零发放贷款;
六、不准帐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七、不准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八、不准违反程序办理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
九、不准编报虚假资料,骗取信用;
十、不准违规拆借、存放资金。
柜台业务“十不准”:
一、不准无故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二、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四、不准越权办理资金汇划、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不准违规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
六、不准泄漏系统登录密码或冒名登录综合业务系统;
七、不准违规使用印章;
八、不准违规开具资金证明;
九、不准办理虚假交易;
十、不准泄漏本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计算机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更换计算机业务系统硬件设备;
二、不准违反规定开发、引进软件产品;
三、不准违反规定泄漏计算机系统内机密资料和客户资料;
四、不准违反规定查阅、修改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
五、不准违反规定虚设、删除计算机系统内机构和操作员;
六、不准违反规定启停灾备系统;
七、不准将生产网络与互联网连接;
八、不准擅自接入、共享生产系统网络;
九、不准在业务机上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系统;
十、不准违反规定,使无关人员登录计算机系统。
财务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账外经营;
二、不准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挪用公款,客户资金,空库、白条抵库;
四、不准违规费用挂账;
五、不准虚增虚减收入支出;
六、不准乱调会计科目,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七、不准违规增加、处置固定资产;
八、不准违规干涉大额费用开支事项;
九、不准违规收取、支出手续费;
十、不准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信用社排查的“九种人”具体为哪九种?
法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有哪些 :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根据这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员进行处罚。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递交到我国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证据不清晰的,还可以要求这类办案单位,对这类案件重新进行调查,确保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社排查的九种人是指:有“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的;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银行有贷款的;
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经常旷工的;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全行所有在编的高管人员、中层骨干、员工均为排查对象。排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各二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本支行员工排查责任人,一级支行(营业部)、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为二级支行行长排查责任人。
扩展资料
1、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排查结果逐一认定“九种情形人”对象,按表现形式对号入座,建立档案。同时明确责任,对排查出的“九种情形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教、帮、促。
二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本支行员工教、帮、促第一责任人,一级支行、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为二级支行行长教、帮、促第一责任人,总行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包点支行“九种情形人”监管的第二责任人,总行班子成员为包片支行“九种情形人”监管的第三责任人。
2、帮教转化,依规退出。
排查出的“九种情形人”对象经教、帮、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已整改、转化的,经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对其“九种情形人”对象身份予以退出。反之,则依据上级案防规定及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对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停岗、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常德农商银行: 加强“九种人”排查与管理防范案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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