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联系有什么特点呢-因果联系有什么特点

因果联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指的是一个事物的结果是由另外一个事物的缘由所引发的。它的特点是:一是因果关系是单向的,即缘由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从前向后;二是因果关系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事件才会致使另外一个事件的产生;三是因果关系是可变的,即一个事件的产生可能会改变另外一个事件的结果。

怎样正确认识因果联系的特点及辩证关系和意义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因果关系是一个事件(即“因”)和第二个事件(即“果”)之间的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只有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才能够获得想要的结局。因果关系便是如此,前因后果都有着很多的关联。佛教认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为因,也可能成为果,没有绝对的因,也没有绝对的果。

因果关系的特点

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时,介入了另一原因,如果介入原因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在判断介入原因是否切断原来的因果关系,一般说来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二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