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报失信人员-满足什么条件报失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信息提供者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数据安全,不得泄漏或出售给他人。信息使用者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誉报告;但是,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搜集、使用、公然或出售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因此,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报失信:
1、 信息主体的信誉记录存在不良信息。
2、 确保信息主体知情并同意的条件下,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干信息,并在报失信时尊重其隐私权。
3、 报失信的信息应认真实可靠,避免因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遵照以上内容规定可能会遭到相干法律法规的处罚。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列为失信人员
法律分析: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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