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放火不能特赦呢-为什么放火不能特赦

纵火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法行动,触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因此,不管犯法者是出于何种缘由或情况,都应当遭到法律的重办。

特赦是一种减刑制度,通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使用,例如战争时期、政治过渡期间等。

3.对纵火这类严重的犯法行动,一般来讲是不可能给予特赦的。这是由于纵火不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了要挟,而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稳定,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

因此,对任何纵火案件,不管是普通市民还是政府官员,都必须依法处理,严格遵照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审判,保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国庆特赦四种犯人都有什么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判无期的都要哪些罪

1、适用的对象不同。大赦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特赦则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时间不同。大赦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实行,也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后实行;特赦则只能在法院判决之后实行。

3、赦免的内容不同。大赦既可赦其罪,也可赦其刑;特赦则只能赦其刑而不能赦其罪。

4、赦免的法律后果不同。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则构成累犯。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赦免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二、减刑的法定程序是: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相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一、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由于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故羁押时间也不能计算在作为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3、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减刑、假释,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积极改造。因此,无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国家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有期徒刑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三、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

1.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应当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庄严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理应同时剥夺这种庄严的权利,以表示政治上对其惩罚和否定。

2.防止死刑罪犯遇赦、无期徒刑罪犯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被假释出狱。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类罪犯被赦免或者假释以后仍享有政治权利,还可以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

3.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虽然被剥夺,但有些权利,却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例如,罪犯以前有著作,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这类罪犯政治权利终身,就有了禁止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