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条件-独任制适用什么程序

独任制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独任制是指由一位法官单独审理案件的制度。在诉讼过程当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设陪审团。

独任制适用范围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