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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于2018年3月7日宣布设立“海检”,负责对进出境船舶及其货物实行安全检查,旨在保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周志坚犯了什么错误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海丰县供电局联安营业所副所长,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坚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周志坚利用其担任海丰县供电局联安营业所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领取海丰县供电局铜线等电力材料(价值人民币173227.63元)用于变卖;所得款项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200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志坚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14次向海丰县联安信泰电子厂预收电费共计人民币257481元;所收电费没有上交海丰县供电局联安营业所进账,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周志坚在海丰县附近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海丰县供电局联安营业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430708.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志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志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志坚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借支单》《借款借据》及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刘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志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海丰县供电局联安营业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430708.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志坚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志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志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周志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周志坚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30708.63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