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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证”和“A证”是建筑行业的两种执业资历证书,分别代表工程师技术和项目经理技术。其中,“C证”是建造师执业资历证书,也称为二级建造师;而“A证”则是建筑师执业资历证书。
1、 “C证”:二级建造师是一种职业资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旨在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的职业行动、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并作为肯定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根据之一。
2、 “A证”:建筑师执业资历证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旨在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专业能力。建筑师执业资历考试是中国建筑行业的重要考试之一,其通过人员将取得执业资历证书,可以在相干建筑设计活动中担负主要负责人。
“C证”和“A证”都是指在建筑行业中具有专业资历证书的技术人材,而这些证书则可以证明他们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可以胜任相应的岗位工作。
建筑“三类”人员A、B、C证是什么意思?
建筑“三类”人员证是指建筑行业中,根据国家规定,对从事建筑施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证书。三类人员是指建筑行业中的工人,分为A、B、C三个等级:
A证:一级建造师,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
B证:中级职称,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
C证:普通职工,包括建筑工、钢筋工、木工、油漆工等专业。
持有建筑“三类”人员证的人员,可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格,可以合法从事建筑施工等相关工作。
1、A证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2、B证是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3、C证是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
4、D证是建造师;
5、E证是造价工程师;
6、F证是执业资格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例如: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取得A证才能担任法人代表,建造师必须取得B证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取得C证才能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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