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规定的考试有哪些内容-省级规定的考试有哪些

1. 中国高考:全国统一的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由教育部主管,是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相干规定进行录取的提拔性考试。

2、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录用担负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

3、 省级公务员考试: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人事厅共同举行的省级公务员招录考试。不同的省分有不同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4、 护士资历证考试:护士执业资历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了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历人员是不是具有从事护士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一项考试。护士执业资历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5. 教师资历证考试:教师资历证是教师行业的一种准入证。在我国,要想成为教师,就必须参加教师资历证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历证。

6、 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资历认证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法定职业资历考试,主要考察应试者在掌握会计、审计、财务本钱管理、税法、经济法等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应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 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考试由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组织。

8、 建筑师考试:建筑师资历考试是中国对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的资历审查。中国建筑师资历考试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两种类型。

9、 理财计划师考试:理财计划师资历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点中心颁发的全国统考证书,也是目前唯一的理财计划师职业资历认证。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过考试获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历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灭火救济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哪些

考试内容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4、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主要有四类:

1、教育考试。包括各种入学考试,中考、高考、考研、考博等各类考试。

2、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

3、水平考试。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软件水平考试、汉语水平考试以及各种专业技能考试等评定水平高低的考试。

4、公考,如国考,省考,事业编考试等各种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刑法条款中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广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考试的目的及内容,我国现行的考试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教育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水平考试,入学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水平考试意在测评应试者在某方面的知识、能力是否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外语水平考试等。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

三是资格类考试,意在测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或条件。上述考试分别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并作出详细规定。

上述考试不能全部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才适用此条款。

理由如下:首先,增加本罪主要是从维护社会诚信及考试的公平性的角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果将所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设立的考试都适用此条款,打击面过宽,难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国务院正在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要逐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正在逐步清理、减少不必要的准入资格类考试,其改革趋势为只保留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考试,因而合理限定代替考试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与这种改革趋势更为相符。

再次,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应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相比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惩罚目的。

因此,只有当此类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应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衡量代替考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时,应综合考虑考试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否涉及特殊行业人员从业资质等资格认定等因素,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涉及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问题,这类考试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如《执业医师法》,涉及医疗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的认定,与医疗质量、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此类考试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大,在这类考试中作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全国性的、涉及重要行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认定的考试,通常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法官法》等近二十部法律。

因此,将此条款的“法律”做狭义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既可以保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惩治,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教育考试

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在水平类考试中,多为以部门规章、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考试,如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教委在批转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份《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规定: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设计的。对于此类考试,非依据法律设定,不应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入学考试及文凭方面的考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入学考试,主要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根据上述规定,这三类考试都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畴。

文凭方面的考试,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根据该规定,高等教育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测评结果作为国家承认学历、学位依据的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统一举行”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有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可以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如高考,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各省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但在上述规定中未明文规定本案涉及该项考试是否为国家教育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国家考试制度回归"单纯" 高考加分"王牌"逐渐卸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