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门有哪些职位名称-国家部门有哪些职位

中国有多个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有不同的职位。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职位:

1、 政府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职位,如国务院、省长、市市长、县(区)长、乡(镇)长等。

2、 公安部门:包括公安厅、公安局、派出所等职位,如警察、治安警员、刑事警察等。

3、 教育部门:包括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局等职位,如校长、教师、辅导员等。

4、 医疗部门:包括卫生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职位,如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5. 交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交通管理局等职位,如驾驶员、交警、工程师等。

这些只是部份职位的例子,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职位在不同部门中存在。

国家职位级别一览表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机关职务(职位)有哪些?

公务员具体包括检查、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委员会机关等等,公务员属于国家公职,所以覆盖的行业以及职位有很多,需要大家详细的分类和了解。公务员包含哪些职位,职位的区分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来区分的。

公务员的种类和相关职位:

1.首先要说下政府部门的职位,因为公务员负责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人员,在承担这些职能的岗位上常见的就是政府部门,具体包括财政局、办公室、人社局、卫健局、教育局、文旅局还有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统计局、公安局等相关至少25个以上的政府部门。

2.其次是党委机关,党委机关为了和参公事业单位进行区分,没有强调参公管理性质。其中主要包括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政法委以及纪委、编办、信访局等,一共设置至少10个以上的党委机关。

3.然后是群团机关,这里主要包括团委、工会以及妇联等等一些群团,大概分为20个以上机关分类,省市以上多一点,但因为有的县区其编制不足,所以部分机关还没有被设置参公型机关。

4.再次是管理部门,其中有法院、税务局以及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等。

5.最后是一些参公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承担行政职能的,虽然是事业编制,却有着参公的身份,可以在公务员岗位上进行调任,所以基本上和公务员没有太多差别。

公务员分为国家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机构公务员,并且不同的部门,所需要的职位不同,以上就是对公务员职位的相关介绍,大家在进一步了解岗位的同时,也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合适的以及自己选择的公务员职位。

法律分析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共12级

注: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