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权 哪些拥有

"高度自治权"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某些领域或事务由该区域的政府自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一般来讲,这些领域或事务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

在哪些地方具有高度自治权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政治和地理因素。以下是一些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

1、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以自主制定法律、选举领导人、管理公共事务等。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也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3、 台湾省:台湾省虽然目前处于与中国大陆分离的状态,但依然保存了部份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司法、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4、 加拿大:加拿大各省分和地区都有一定的自治权,例如魁北克省有权决定自己的语言政策和教育制度。

5. 瑞典:瑞典的斯堪尼亚群岛和哥特兰岛也有一定的自治权,能够自行决定自己的文化、教育和行政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地方具有高度自治权,但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和联系仍然非常紧密,必须遵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哪些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一、高度自治权简介

高度自治权,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权利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不同

1、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3、两者实行地区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设立。

4、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将和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宪制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主要表现有:(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法律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