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环节有哪些要点-对审环节有哪些要点
对审是审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验证和核实审计信息:通过对审计记录、审计程序的实行等进行验证和核实,确保审计信息的准确性。
2、 评估审计证据的有效性:通过评估审计证据的有效性,肯定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3、 审计结论的确认:根据审计过程当中的发现和评估,对审计结论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报告。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法律分析:
(一)合同管理
合同是项目当事双方的契约,所有的项目行为都应该在合同框架内做出明确,没有合同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同约定不清楚,容易给项目实施和结算带来矛盾隐患。有的项目做完工程后再签合同得项目合同对关键性条款控制不严,例如: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规定不明确同对结算条款规定不细致同规定的付款比例与有关规定不符,未预留质保金同对违约责任规定不足,缺乏对违约方的制约等等。
(二)概算执行
概算是项目执行的依据,项目要做什么,按照什么标准做,花多少钱,都在概算中做了规定。项目实施的所有内容后和投资控制都应与概算对应,个别不在概算内的内容,应当向概算审批单位申报批准。
有的项目实施过程不按照概算批复执行,例如: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大建设范围不属于概算范围内的工程纳入项目建设目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不报批等等。
(三)计图纸
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要的管理文件,也是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很多施工单位希望通过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结算。所以设计文件管理的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某些项目中甚至成为最关键的审计环节。
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重要数据提示不清,造成结算时候无据可依的项目只有部分设计图纸就开始招标,造成招标后造价失控的项目设计变更办理不规范,不按照实际的工程绘制附图,仅标注工程量,造成结算与实际不符工图纸不按实际完成情况绘制,造成结算审核时不知道实际完成情况,减少的工程量没有扣除计图纸的编制单位不具备出图资格,出具假的设计变更等等。
(四)工程审计程序
工程管理是项目实施的执行部分,是所有管理工作中最具体最直接的部分,涉及工程内容是否按照合同完成、签证的记录、工期能否满足合同条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约定标准等等,所有的投资完成最后都要反映在工程的成果中,是工程结算最重要的参考。工程实施的过程也是工程成本形成的过程,其过程的记录对工程的结算具有重要意义。
(五)工程结算
结算管理可以说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工作,直接涉及大额工程费用的支出,而结算的成功必须与结算依据对应,同时还要认真核对计算的过程。这里需要具备对整个项目各个环节的系统性思考,也需要扎实的造价专业知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审核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1)对候选人进行背景审查时,调查渠道应尽量多样化。也就是说,不能仅从某一个联系人那里获取信息,应该从各个不同的信息渠道验证信息。通过这种全方位的综合调查,将有助于对候选人的胜任特征做出准确的判断。
(2)在进行背景调查时,必须注意询问技巧和方式,特别是在候选人还没有离开原来的工作单位的情况下。
(3)进行基于胜任素质的背景审查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否则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背景审查提问的设计必须突出重点,严格按照胜任特征模型、应聘申请表以及行为面试试题等资料来进行,特别是要针对候选人在其他甄选环节中没有充分展现出的胜任特征及其他素质指标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八审八看):
1、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 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合同法》程序操作;
7、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一共八个组成;
8、 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扩展资料
审查事项
1、合同主体的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2)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3、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1)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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