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权有哪些内容-刑事诉讼职权有哪些

1.侦察权:侦察机关在侦察过程当中,享有询问、搜寻和扣押的权利。

2、决定权:在法庭审判阶段,控诉方有权提出指控,被控诉方有权进行辩解,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

3、履行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履行法律规定的刑罚措施。

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笼统的说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审判权。人民法院是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实现自己的任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

(1)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2)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

(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4)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5)为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6)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7)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

(8)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人民检察院对所有公诉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