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检复检项目有哪些内容-兵检复检项目有哪些

一、兵检复检项目有哪些

1、 体魄检查:主要检查从军者的身体条件是不是符合参军标准,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基本生理指标。

2、 军事技能测试:主要包括队列训练、射击、战术演练等军事技能考核。

3、 心理测试:主要考察从军者的情绪稳定性、意志力、决策能力等心理素质。

4、 医学检查:包括肝炎、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等沾染病的筛查。

5. 政治审查:包括从军者的历史背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政治审查。

6、 其他特殊检查:根据不同的兵种和岗位,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特殊的检查,如飞行员的飞行体检、海军兵士的潜水体检等。

二、注意事项

1、 预约体检:一般来讲,参加体检都需要提早预约。具体的预约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医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武装部或体检中心。

2、 空腹体检:在体检前一天晚上要保持良好的睡眠,并尽可能避免食用油腻、辛辣食品和饮料。

3、 提早准备:从军者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干证件,和近期的彩色照片。同时,还要了解自己是不是合适服兵役,和是不是有过沾染病、精神疾病等历史记录。

4、 沟通清楚:在体检过程当中,如果对任何项目的检查结果有疑问,应及时向医生询问清楚。

军检复检检查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

1、复检主要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了复检;

2、征兵入伍体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为不合格;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为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为不合格。征兵入伍体检注意事项:体检前一天忌酒,且避免使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另外体检前三天内不能吃得太油腻,因为可能导致血脂增高,影响各项血液指标的检测,所以体检前夕应多吃清淡饮食,多吃蔬菜,少吃肉类、鸡蛋等高脂食品,这是我们体检前要注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兵检复检检查什么项目

法律分析:当兵复查项目有:心电图、B超、内科、外科、五官科、放射科、检验科(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艾滋病、血象、尿常规)。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征兵复检重点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通常分为以下两大类:

1、身体方面:肝功能、胸透、外科、内科、B超,与之前在各乡镇的初检不同,除一些基本体检如视力、听力、内外科等;

2、复检中添加的项目:艾滋病检查、吸毒检测、心理检测等项目检查,而且比第一次体检还要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