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救济途径有哪些方面-教育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权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商调解和仲裁。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分为诉讼救济渠道和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分为诉讼救济渠道和非诉讼渠道。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原因如下: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从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而言,法律救济就是在权益受到伤害后的补救。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具体内容包括:
1、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如某老师对于学校处分不服,认为该处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教育申诉;
2、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3、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4、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相关法律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5、教育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而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是民间的、非政府性的组织进行救济的渠道。其实,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意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进行救济的,即通过行政渠道救济。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一、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在社会活动中,存在许多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并伴随着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当公民的这些合法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通过一定方式来恢复受损害的权利或给予补救,这些权利能真正的实现。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体现在:
(1)它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2)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3)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4)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5)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6)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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