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里事业机构有哪些单位-县里事业机构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县里事业机构:
1、 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县内的行政事务,包括财政、教育、文化、交通、卫生等。
2、 公安局:负责保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工作,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等。
4、 教育局:负责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管理和教育科研等。
5. 税务局: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税务服务。
6、 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
7、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8、 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9、 商务局:负责商务工作,包括对外贸易、商业流通、市场管理、经济合作等。
10、 税务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对违反税法的行动进行查处。
以上内容只是一些基本的县里事业机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县直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是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直接隶属于县级政府的各个行政部门和机构。
一、县直部门的组成
县直部门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林业局等。
这些部门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县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县直部门的职责
县直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例如,教育局负责县域内的教育事业发展,制定教育政策,管理学校和教育机构;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的收支管理,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卫生健康局则负责县域内的医疗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此外,县直部门还承担着政策执行、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多项任务,为县域内的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县直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县直部门作为县级政府的直属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需要县直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而县直部门在执行政策时,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对于推动县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
县直部门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直接隶属于县级政府的各个行政部门和机构,涵盖了众多领域,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它们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县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六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一个县的政府机构总体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称为“五套班子”。
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有:县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县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统计局、
安监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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