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建社会信任感-如何重建社会信任

社会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触及到人们对彼此的期望、依赖和许诺。重建社会信任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改良政府服务、加强法律法规的实行、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营建公平竞争环境等。还应积极提倡诚信文化,发挥媒体的作用,展开公益活动,增能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换,让社会充满爱与关怀。

政府和企业相比的话,哪一个更能建设社会信任?

我一向认为,政府可以破坏社会信任,却几乎不能建设社会信任。我觉得,我和张维迎对此享有很多共识,分歧有没有还不好说,还要进一步交流才能搞清楚。

他说:“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信任的建立。”他的供给曲线生动地表述了他的思想:当一个社会完全没有管制时,欺诈流行,不讲信誉;随着政府的监管,企业的信誉也相应增加;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强度超过了某个点后,企业又开始不讲信誉了;监管越多,企业讲信誉的积极性越低。“最后到达一个死角,只有管制,没有信誉,所有的交易都只能在政府的管制下进行。这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危险,也是我最担忧的问题。”(张维迎著《信息、信任与法律》第17~22页)

我觉得,这曲线画的不错,但是要以社会上存在着民营企业为前提,如果民营企业和其他民间组织完全不存在(我们的社会中曾经就是如此),政府的管制可以带来秩序、服从和若干东西,但是对社会信任来说则是“宽严皆误”,都生不出社会信任。很多人怀念改革开放前的时代,以为那时有社会信任。我以为那是误将秩序看作信任了。如果没有一丝自由合作的空间,还需要信任吗?

我认为,社会信任来自民间团体。张维迎强调企业对建立社会信任的重要作用,因为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民营企业是最重要的民间团体。

在论述企业与信任的关系中,他说:“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它的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如果他只以个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活动,十有八九他会干一锤子买卖。但是假定他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的活动并不随着他退休而终止,他退休之后的生活费用来自出售公司而得到的收入。显然公司的信誉越好,可变卖的价值就越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信誉的载体。……企业使得法律运行的成本大大降低。一方面,有了企业这个信誉载体,大多数交易活动就可以通过信誉机制来支持。另一方面,即使需要法律的介入,司法机关收取证据的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

毕竟企业的数量要比个人的数量少得多……但是企业作为信誉的载体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有真正的所有者……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第二,企业必须能被交易……买卖企业实际上就是买卖企业的信誉。第三,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必须自由。如果进入和退出没有自由,不讲信誉的企业不能被有信誉的企业所淘汰,新的企业不能自由进入,就会形成垄断……靠垄断带来的资金生存,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企业普遍不讲信誉。”(张维迎著《信息、信任与法律》第42~48页)

他在书中多次说到,世界上市场交易最繁荣的地方常常就是社会信任最充分的地方,原因即如上述。其论述是深刻和精辟的。他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群与重复性博弈——有机地糅合在一起。

信息不对称与连带关系 信息不对称是生长欺诈的土壤。怎样克服信息不对称呢?本书中“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一文正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应用当代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作者说:“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制度属于一种强而有力的激励方式。在‘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大一统’的国家,以及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不对称怎么解决?逻辑上的出路异常简单,就是将观察和监督的权力交给“对称”的人,也就是熟悉的人,靠一种制度去保证当事人认真尽职地监督,并下情上达。

这种制度就是保甲制和连坐制,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张维迎按照激励目的、方式的不同,将中国古代的刑事连坐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基于信息连带的责任,保甲制是其典型。这一制度是由商鞅的“什五制度”(五家为五,十家为什)奠基的。十家之内的群体中,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选出保甲长,他们有两个职责:犯罪情况的监督和报告人,公共职能的最低级组织者。但是如果保甲之内的违法行为未能上达的责任仅仅由保甲长来负,保甲制就成了“承包制”了,而承包制只能激励保甲长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其他居民会隐瞒信息。保甲制靠着“连坐”,即集体惩罚,克服了承包制激励的不足。保甲与连坐,合二而一,促进违法情况上达,解决了上下层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种是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比如大多数朝代在举荐制度中实行连坐。如果后来发现被举荐人的情况与当初举荐的情况不符,或者被举荐人三年之内贪赃枉法,举荐人都要一同受罚。当然有功也会共享。我进入高校任教时间不长,但已痛感选拔研究生的考试的低效,乃至无效。对考生了解最多的是教育他们多年的老师,这些人的推荐信应该是最有根据的判断。

但是我们今天最不能相信的大概就是推荐信了。同行评价是信息对称的,现在同样难以相信。都是因为我们剥去了我们的祖先最早创造的举荐中的“连带责任”。我曾经撰文“有限匿名制刍议”,建议评职称的选票不搞匿名,而搞“糊名”,唱票时看不到投票人姓名,拆开选票则可以看到投票人姓名;投票后封存选票,解密期满后可以查看投票人姓名。也就是留下这个信息,休想混水摸鱼。保存这个信息,当然是为了建立有实质内容的连带责任的。

第三种是效用的连带责任。所谓效用,就是加大威慑力。这也正是连坐的目的之一。一人犯罪,株连三族(其范围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张维迎为这一制度解释:目的不是事后惩罚,而是事前威慑,迫使家族内的成员相互监督和负责,不得反叛。他引申孙国祥的观点:现代学者简单地判断统治者是为了私仇,为了报复,为了“斩草除根”来实行连坐的,这显然是看低了古代统治者的胸怀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