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级单位包括哪些单位-宁夏区级单位包括哪些

宁夏回族自治区下辖9个地级行政区,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盐池县、同心县、隆德县和泾源县。

宁夏包括几个市,每个市又分别有什么区

截至2016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共辖5个地级市,分别是:

一、银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首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行政区划:

截至2017年底,银川市辖3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

分别为: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二、石嘴山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地级市,位居宁夏最北端,东临鄂尔多斯台地,西踞银川平原北部。

行政区划:

截至2018年10月,石嘴山市辖2个区、1个县。

分别为: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三、吴忠市

位于宁夏中部,原为古灵州城和金积县驻地,地处宁夏平原腹地。

行政区划:

截至2018年底,吴忠市辖2区、1市、2县。

分别为:辖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

四、固原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地级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中心城市,位于中国黄土高原的西北边缘。

行政区划:

截至2017年底,固原市共辖1个区、4个县。

分别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五、中卫市

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部,宁夏、内蒙古、甘肃三省区交汇处,是黄河中上游第一个自流灌溉市。

行政区划:

截至2016年,中卫市辖1个区,2个县。

分别为: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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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和年检的登记管理。

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事业单位的合法资格,不享受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第三条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驻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行署、地级市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行署、地级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行署、地级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行署、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第五条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各部门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事业单位,应登记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同时注明另外的名称。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八条事业单位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或者发现不予登记的通知。第九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明确的业务范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与其业务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施或资金。第十条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四项规定的,办理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单位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二条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机关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证》。第十三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挂靠)部门或者设立主体、经费来源、业务范围等主要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原批准设立机关决定撤销或者解散;

(二)事业单位组织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第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挂靠)部门、设立主体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批准设立机关决定撤销或者解散的文件;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