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作弊行为-如何认定作弊
对做弊的认定通常需要斟酌一系列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考试的情势、考试的内容、考生的行动、是不是有证据证明等。通常,如果考生在考试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诚实行动,如抄袭他人答案、使用做弊装备或工具、参与集体做弊等,那末可以被认为是做弊。如果考试中的试题与实际工作环境和知识水平不符,也可能被视为做弊。在判定做弊时需要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评估,并充分斟酌所有相干因素。
作弊没有证据怎么认定
作弊没有证据则作弊罪不成立。
在法律程序中,能够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书证:书面文件、书籍、信件、合同等书面材料;
2、证人证言:指证人在法庭作证时所作的口头陈述;
3、物证:指具有客观存在的物品、场所、痕迹、工具等;
4、视听资料:指录像、录音、照片等电子化证据;
5、常识判断:指法庭根据社会公认的常识和判断推理出的结论;
6、鉴定意见:指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7、档案材料: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制作的文件、档案等材料;
8、电子数据: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技术产生的数据信息。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综上所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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