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是如何提出的-议案是如何提出

关于“议案是如何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的召集人可以组织代表提出议案。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国政协提案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领导。依照相干规定,提案由个人或联名提出;也能够由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

在地方,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内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内容的联名,乡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二人以上内容的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议案是怎么提出的

法律主观:

提案指的是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议案指的是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