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政法编制人员-如何转政法编制
1、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戴中国共产党领导,酷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遵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身体健康,无沾染病或严重慢性疾病。
2、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能力测试等。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知识;专业能力测试则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肯定。
3、考试情势:通常采取笔试、面试等情势进行。
4、报名方式:可到各地区招录单位的官方网站或指定地点报名,具体时间和要求请参阅招聘公告。
5、聘请方式:通过考试并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将被正式聘请为政法编制人员。
事业编制能转政法编制吗?
如果是参公的事业编制,各地方政策不太一样有的参公可以参加公务员遴选考试通过遴选到公务员编制岗位就可以转成公务员编了,有的地方参公则不可以参加公务员遴选考试,除此之外只能参加公务员公开考试没有别的方式,不一定非得通过司法考试。
1.通过公务员考试,但没通过司法考试,可以成为公务员编制,但在检察院不能任执法职务,可以到一般性办公部门(如办公室、人事处、政治处等)。
2.通过公务员考试,又通过司法考试,可以成为公务员编制,在检察院可以任执法职务(检察官、检察员)。
3.只通过司法考试,不会成为公务员编制,更不会担任执法职务。
地方行政编如何转政法专项编制
1、是政法专项编,这种编制的人是法官。
2、是行政编,这种编制的人不能当法官。但是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转换为政法专项编。
3、是工勤编,这种编制的人如司机;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
4、是事业编,这种编制的可以从事行政工作或者当书记员。
行政编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职务名称、工作量、工资标准、经费额度等的总称。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
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政法专项编制: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工勤编:
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事业编: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扩展资料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2、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参考资料:
1、通过公务员考试。
2、调任。
1982年11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扩展资料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关于印发〈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8号)要求,将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尽可能向司法所倾斜,优先为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司法所配备政法专项编制。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挤占、挪用或截留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问题,要通过清查、整顿及置换等方式收回。
要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通过省级统一招录等方式,积极做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招录工作,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因工作需要从司法行政系统以外调入的,应报经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法专项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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