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名单如何拟定标准-体检名单如何拟定

为了确保体检项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体检名单的拟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1.需要根据规定的体检项目制定出一份完全的体检方案,并肯定所有参与体检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健康状态等)。然后,根据每一个人的健康状态和职业特点来肯定其体检项目,终究构成一份详细的体检名单。在体检过程当中,还需要定期对体检名单进行更新和调剂,以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和变化。体检名单的拟定是一个需要严谨对待的进程,旨在保障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青选体检1比1.5名单怎么定

按照每个区市计划数。青选体检1比1.5名单是根据综合测试成绩,按照每个区市计划数1:

1. 5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名单。每所高校的招生政策和比例可能都有所不同,具体的信息可以在相关的招生公告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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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4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得知:

根据报考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必须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体检规定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民警察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核准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有关职位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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