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有哪些单位组成-县机关有哪些单位
县机关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单位:
1、 县委:是县委的领导核心,负责指点、推动全地区的各项工作。
2、 政府:政府是县一级的行政权利机构,负责管理和服务于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
3、 公安局:公安局负责保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 教育局:教育局负责教育事业的计划、组织、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5. 卫生局: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业的计划、组织、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6、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调和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调和可延续发展。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负责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材开发等工作,增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社会保障水平。
8、 审计局:审计局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公共投资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
9、 税务局:税务局负责征税和税务管理,保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10、 检察院: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诉讼监督等工作,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是县机关的一些主要单位,具体单位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县级政府部门有哪些单位
县级的行政单位有:政府办、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信局、交通局、教育局、文体新闻出版局、农牧局、审计局、计生局、人社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粮食局、发改局等。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三级行政区,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市辖区(地级市的区)、绝大多数县级市(不设区的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垦区、林区等。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进行监察。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辖区(县)长、副区(县)长进行监察。
法律分析:县直属机关就是县的直属单位,就是各个局、部、委。 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地震局、宗教局、档案局; 组织部、宣传部; 县委办、政府办。 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是县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县直机关和市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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