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遴选陪审员工作-如何遴选陪审员

“如何遴选陪审员”是指在审判过程当中,由法律规定的人员组成的一个法庭,以便对案件进行公正判决。陪审员一般由随机抽选、推荐和自荐等方式来产生。随机抽选是最多见的方式,通常是由法院从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中随机抽取;推荐则是由法官或其他相干人员向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荐则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陪审员提拔。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会有特殊的遴选方式。陪审员应当具有公正公平、诚实可信和独立自主的品质,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

人民陪审员去世需要提请人大吗

根据我所了解的政策法规,人民陪审员去世不需要提请人大。人民陪审员是参与司法活动的公民代表,由法院从人民群众中遴选产生,其去世属于个人事务,不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因死亡、残疾、病重等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况,由产生单位或法院予以解除。因此,在人民陪审员去世的情况下,不需要提请人大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具体操作细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人民陪审员是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人员。通俗的说,就是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非法院在编工作人员。

因此,人民陪审员一般是不和法院签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请,并由法院遴选。这是一个政府行为。人民陪审员一般没有工资,但会根据误工时间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标准各地没有统一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第四十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第十条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第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