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如何行使主权的权利-人民如何行使主权

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享有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因此,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选举代表、参加政治活动、发表意见等途径来实现的。政府也需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确保人民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将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持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人民主权原则”是什么意思?

人民民主是所有民主国家的政治核心。并非只是社会主义的。

人民当家做主既是;人民通过民主的手段来行使主权。靠人民选举议会并完善代议制,以议会立法。并选举政府也就是行政机构。来完成国家的建设和管理。

今天的普遍意义上的民主,都是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每一个公民,皆享有对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前提是人民民主真实性,没有民主既没有权利,同时也就是成了无尽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构不是以议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为最高法律。不按照议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意愿去行政。议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亦或是人民根本就没有选举的实际。那就不是人民民主。没有民主的社会分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

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到。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来说是一大进步,但由阶级本质所决定,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却只能是有产者一个阶级的民主专政,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开的声明自己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物地各项民主权利。国家还通过完善各种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都得以充分实现。所有这些,都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