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规则-大同如何看待规则教育
《大同》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之一,强调了“仁、义、礼、智”等道德观念。在《大同》中,规则教育被看做是实现“大同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1、《大同》认为,人的行动应当遭到一定的规范和束缚,这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大同》中,规则教育被视为必要的。人们应当遵照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要遵照各种社会规范和风俗,以保持社会和谐。
2、《大同》认为,规则教育不单单是对个人的要求,也是对社会的要求。通过规则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适应环境,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大同》认为,规则教育是一个延续的进程,需要从儿童时期就开始进行。只有从小培养起良好的习惯和行动规范,才能令人能够更好地遵照规则,成为一个有礼貌、有教养的人。
《大同》强调了规则教育的重要性,并认为它是实现“大同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大同市教育局提出教师“十不准”
市教育局在落实市委“五条禁令”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
7日,向各学校下发了规范教师行为的“十不准”,要求全市教师树立为人师表的新形象。
“十不准”内容为:
一、不准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
二、不准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兼课或搞第二职业。
三、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四、不准利用职业便利,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学习资料、报刊等。
六、不准浓妆艳抹和穿戴与身份不符的服装、饰品进校园。
七、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八、不准以任何理由停止学生上课或驱赶学生。九、不准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按考试成绩给学生调换座位。十、不准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对违反以上要求之一的教师,经学校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模、晋级,不得参与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在年度内有一次被市级媒体曝光或有两人以上违反“十不准”之一被查实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教师被查处的学校,年度考核和教育教学管理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降一级或两级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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