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考试如何报名的-证监会考试如何报名
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上进行报名。具体步骤以下:
1、 点击“考试预约”进入预约系统。
2、 选择考试类型、科目和报考时间,点击“确认”。
3、 浏览并同意《考场规则》,点击“下一步”。
4、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身份证照片。
5. 提交个人信息后,点击“肯定”,完成报名。
我是怎么考上证监会的
我是怎么考上证监会的如下:
要考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通过相应的考试。以下是可能的步骤:
了解考试内容和要求:首先需要仔细阅读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考试大纲和要求,了解考试的具体内容、报名条件、考试形式等信息。
准备考试:根据考试大纲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准备考试。需要掌握一定的财务、法律、证券等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熟悉实际操作技能。
报名参加考试: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注册并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考试: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通常采用闭卷、笔试或面试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可能会因不同的职位而有所不同。
等待考试结果:考试结束后,需要等待考试结果公布。如果通过考试,会收到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聘用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考取证监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因此,建议在准备考试前,认真学习和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流程主要分为信息维护、选择考试科目、选择考区、网上缴费四步,具体如下:
一、信息维护
1、注册登录
新考生需要先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注册”进行提交即可;老考生可直接登录进行信息维护。
2、上传照片
3、浏览并接受承诺书确认
4、如实填写考生信息并保存
二、选择考试科目
三、选择考区
四、网上缴费
注意核对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1)信息有误,点击返回修改;
(2)信息无误,勾选“我确认以上报考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并缴费”。
缴费完成后,考生记得要点击“支付完毕”按钮,缴费成功后即报名成功,考生可在页面侧边栏查看报考信息、报考状态等内容。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一般为考前1个月左右,具体报名时间以当次考试公告为准。
参考2022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安排:
1.11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报名时间为11月11日15时至11月14日15时,测试时间为11月26日;
2.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报名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8月1日15时,测试时间为8月20日。
3.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统一测试报名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8月1日15时,测试时间为8月20日至21日。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具体如下:
一、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管理规则》第十条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相应科目测试:
(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等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等单位从事经济、金融研究或者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参加测试的人员,或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机构及其提供证券基金服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前款规定机构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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