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业务资产如何列式入账-代理业务资产如何列式

1. 以"代理业务资产如何列式"为关键词,根据代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采取表格式、账簿式等方式进行列式。表格式列式的优点是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账簿式列式的优点是可以反应代理业务的全进程和各环节,便于审计和管理。
2、 表格式列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拜托方、受托方、代理业务的内容、代理费用、结算方式等。
3、 账簿式列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业务的分类、代理业务的金额、代理业务的期限、代理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代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等。
4、 在实际利用中,代理业务的列式应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肯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代理业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现金流量表的主要项目填列
现金流量表中两项主要项目的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发生了变化,尤其是“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两个主要项目的填列有了较大的不同。本文针对这两个项目进行初步分析。
基本填列公式为:本项目金额=营业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坏账准备的调整金额-票据转让的调整金额-其他特殊项目的调整金额。
(一)营业收入的填列。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营业收入为利润表第一项。但有的营业收入不会形成现金流量:用库存商品发放职工薪酬、用库存商品对外投资、用库存商品进行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新会计准则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用材料对外投资、用材料进行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新会计准则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这些项目都应从营业收入项目中扣除。
(二)销项税额这个项目应根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填列。
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在新会计准则的处理下:工程领用本厂商品,用本厂商品发放职工薪酬、用本厂商品和材料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产生的销项税额,既不会产生现金流量,也不会形成应收账款,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
(四)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
这两个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和应收票据项目填列。但只是假定期初大于期末余额的差额最终会形成现金流量。在新会计准则下需要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期末余额应加上由于债务重组减少的金额和应收账款转让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减少的金额,也应加上由于应收账款让售(带追索权的)产生的利息费用和损失。
(五)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
本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末余额和期初余额填列。在新会计准则情况下,无法支付的预收账款批准转销后变成营业外收入,不会形成营业收入,因而应追回,才是正确的现金流量。
(六)坏账准备的调整金额。
本项目根据坏账准备明细账贷方当期计提的金额填列。在新会计准则情况下,由于所有的应收款项都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账款的坏账准备应剔除,只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
(七)票据贴现的调整金额。
在现实中流通转让的商业汇票主要是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且主要不是贴现给银行而是转让给其他企业,因而一般不存在贴现利息。但贴现用于支付应付账款和购货的票据也在本项减去。
(八)其他特殊项目的调整金额。
发出商品、售后回购、售后回租、分期收款销售、对外捐赠等特殊业务影响销售额和销项税的情况也比较特殊,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基本填列公式为:本项目金额=营业成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应付票据期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初余额)+(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职工薪酬调整项目+坏账准备调整项目-其他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一)营业成本。
本项目根据利润表项目填列,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和。在新会计准则情况下,用本厂产品对外投资、工程领用本厂产品、用本厂材料对外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产生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应予以剔除,分别计入投资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出量。
(二)进项税额。
本项目根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分析填列。借方的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予以减除。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应包括在内。
(三)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减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四)应付票据期初余额减应付票据期末余额。
这两个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余额填列。当期确实无法支付批准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加回。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冲减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由于没有减少现金流量,也应加回。
(五)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减去预付账款期初余额。
本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余额填列。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予以加回。若预付账款中含有预付的工程款,应予以剔除。
(六)存货期末余额减去存货期初余额。
本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期初余额填列。由于存货业务的复杂性,在填列现金流量表时需要调整的项目相对比较多,调整时应注意:
1.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予以加回。
2.代理业务资产和代理业务负债应相互抵销后填列。
3.当期盘亏、毁损、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应予以加回。
4.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得到的存货,由于没有引起现金流出,在计算现金流出量时应予以减除。
5.当期盘盈、工程物资转入等增加的存货计算时也应予以剔除。
(七)职工薪酬的调整项目。
期末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中的职工薪酬,尽管已经支付现金,由于需要在现金流量表中单列,因此应从存货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已售商品成本和未售成本的比例分配薪酬。
(八)坏账准备调整项目。
在新会计准则下,由于预付账款也计提坏账准备,故应予以加回。
(九)其他特殊调整项目。如工程领用的存货等。 2009/5/1至 2009/5/31期间的现金流量表
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OCF) +/- x x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ICF) +/- y y
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FCF) +/- z z
等于现金帐户的变动 = 现金余额变动
+ 期初现金余额 + 期初现金
= 期末现金余额 = 期末现金 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编制单位:年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补充资料 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
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财务费用
投资损失(减:收益)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其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制表:报出日期:年月 日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一)营业税: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1)货运代理服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2)代售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3)企业代收费业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4)广告代理业务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6)委托代办业务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7)拆迁代理业务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8)派遣劳务业务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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