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下月计提下月发放-工资下月出如何计提
如果公司的工资是在下个月发放,那末在本月的会计处理中需要先做预提准备。具体来讲,可以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在本月的第一天,根据上个月的平均工资和预计发薪日,计算出本月应预提的工资。
2、 将这个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 然后在每个月的最后一笔收入记录时,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扣减实际发放的工资。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资金在短时间内集中,增加活动性的压力。同时,也能够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虔诚度。
工资计提的会计处理
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代扣缴纳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1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0
2、计提保险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465.78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 165.78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300
3、缴纳保险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 165.78
管理费用-保险 386.1
贷:银行存款551.88
4、缴纳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300
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300
贷:银行存款600
5、下月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1334.22
贷:现金/银行存款1334.22
第二种是先由公司缴纳,再扣个人部分
借:管理费用-保险 386.1
其他应收款-个人保险 165.78
贷:银行存款 551.88
借:管理费用-公积金 300
其他应收-个人公积金 300
贷:银行存款 600
下月计提工资时做:
借:管理费用-工资 1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0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1800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保险 165.78
其他应收款-个人公积金 386.1
现金/银行存款 1334.22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会计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方法
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
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放怎么做账
计提工资方法如下;工资到月末计提,当月发多少就计提多少月末无余额
1、发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月末计提时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就是计算和提取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列入某科目是指在一个规定的基数上(如支付的合法员工薪酬),乘以规定的比率(如应付福利费全国规定的都是工资的14%),按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就是应提取的应付福利费过程,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就是对后一句话的解释
计提工资的金额怎么得到的计提工资的金额一般是以本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额来进行计提的,一般都是次月十号左右才做上个月的帐,十号左右你们公司应该都会将上个月的工资计算好了。
计提的目的是将工资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计提的标准是应付工资总额。因为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说,只要是本月的费用,不管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要作为本月的费用。由于企业工资一般是下月发放,也就是先工作到下月才发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要将本月已经产生的工资费用先计提,以便准确计算本期的损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放的会计分录如下:
1. 计提当月工资: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 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 支付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工资的会计处理:
1. 当月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工资性质分类);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payable)。
2. 下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payable);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支付方式)。
综上所述,当月计提工资的会计处理是在当月末通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反映,而在下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则通过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来体现支付行为,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则通过借记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来完成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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