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请求权 如何行使权利-减价请求权 如何行使

减价要求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赋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要求商家下降商品价格的权利。这类权利通常在消费者发现商品的价格太高时使用。

要行使减价要求权,消费者首先需要知道自己的权益,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保存相干证据,如收据、发票等。一旦发现商品价格太高,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减价要求权:

1、 联系商家: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商家联系,说明自己行使减价要求权的理由,并提出下降商品价格的要求。

2、 发送电子邮件:消费者可以将减价要求发送至商家的电子邮箱,说明自己行使减价要求权的理由,并提出下降商品价格的要求。

3、 发送书面通知:消费者可以将减价要求写成书面情势,并通过挂号信等方式寄给商家,说明自己行使减价要求权的理由,并提出下降商品价格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行使减价要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否则可能没法取得相应的赔偿。在行使减价要求权的过程当中,消费者应当保持耐心和理智,避免采取过激的行动。

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质量问题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认真看清楚合同的具体条款,这也是为了合同的合法有效。但是,我们面对这么多合同条款的时候难免有所疏漏,那么在履行合同之后发现了有问题还怎么办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后发现有瑕疵怎么办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二、相关知识: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

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

这是在合同签订中很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并且对于自己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发现有问题之后就需要及时进行解决,本文也为大家介绍了几种解决的方式,需要您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问题一:请求权的含义1. “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 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Windscheid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actio)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问题二:民法中,称请求权者不一定就是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啊按权利的作用分类,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名为请求权的权利,其作用不一定是此分类中的请求权。这个分类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否发生请求权人希望的法律效果,还依赖于相对人的特定行为。比如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债权请求权,希望的法律效果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依赖于出卖人是否为交付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法条用语是“请求”,俗称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该权利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实为形成权。一个按份共有人提出分割,不需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特定行为,就会发生共有关系消灭的效果。

再比如,合同法111条,俗称买受人的减价请求权,也是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也是一项不问出卖人是否同意,仅以买受人单方意思即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只要买受人行使减价请求权,也不需要出卖人的特定行为,就直接发生应付价款减少的法律效果。

问题三:请求权与什么是什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问题四:收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请求权的意思就是民事法律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者尽应尽义务的的权利。那么你问的收购请求权,就是对可收购的东西(比如股份啊之类的东西,只要是经济上的操作)的所属人或者上级部门(就是对你收购的东西有支配权的人或者部门)请求收购的权利。比如,联想收购IBM的电脑部门的时候,它的收购请求权钉就是向IBM总公司、董事会请求去收购IBM的电脑部门的权利

问题五:交还子女请求权是什么意思这是一种身份权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之间身份关系产生,如果有人侵犯了这种身份利益,比如把你的孩子抱走不还给你了,你就可以行使这种请求权,要求对方将子女交还给你,从而维护作为父母对子女享有的身份权的圆满状态

问题六: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首先,请求权成立的基础是债权,你的问题关键在“须为”上,是指构成其他法律述求的要件。例如破产请求权,构成的两个要件其中一条就是: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按此理解就是:首先你的债权,是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可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程序,详见民事诉讼法)

问题七:物上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帮忙举下例子说明一下吧。根据《物权法》,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龚包括以下权利: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3、所有权消除危机请求权;

4、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5、赔偿损失请求权。

例如:你的杯子被我拿了,你可以要求我返还,这就是你的物权请求权。

问题八:请求的意思是什么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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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受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34-35页

2、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30-131页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第31页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39页

5、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在于因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市民法古老法原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85页

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使委托关系消灭。――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45页

7、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就能够引起某项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那种民事权利。例如,追认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全、解除权、抵销权等。――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82页

8、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人,且形成权之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之法律状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66页

9、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者,因一方之行为是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权利也。形成权名称,始于Seckel,已渐为一般学者所承认。但有称为能为权(Recht der rechtlichen Konnens)者,亦有称为变更权(Recht auf Rechtaenderung)者,本书则从通说,用形成权之名称。形成权有在发生权利者,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之承认是。有在变更权利者,例如选择选择之债之选择权是。有在消灭权利者,例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抛弃权是。――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

10、形成权是......>>